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和允许偏差
1.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
螺纹钢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~25mm,标准推荐的螺纹钢公称直径为6、8、10、12、16、20、25、32、40、50mm。
2.带肋钢盘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
带肋螺纹钢横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:
横肋与钢盘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,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,螺纹钢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;
横肋与间距l不得大于螺纹钢公称直径的0.7倍;
横肋侧面与螺纹钢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;
螺纹钢相对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(包括纵肋宽度)总和不应大于螺纹钢公称周长的20%;
当螺纹钢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,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.055;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,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.060;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,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.065。
3.长度及允许偏差
a、长度:螺纹钢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,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;螺纹钢以盘卷交货时,每盘应是一条螺纹钢,允许每批有5%的盘数(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)由两条螺纹钢组成。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。
b、长度允许偏差:螺纹钢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+50mm。
c、弯曲度和端部:直条螺纹钢的弯曲变应不影响正常使用,总弯曲度不大于螺纹钢总长度的40%;螺纹钢端部应剪切正直,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。